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原则应遵循: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等制度要求。
(二)应具有合理性、可执行性的实施计划。
(三)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信息完整,反馈及时。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范围应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综合考虑项目公益性、可行性、持续性的设立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应配备项目管理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并根据基金会制度要求及时完成信息披露、归档等管理工作;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及审批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以各种方式联系基金会商谈,符合上述总则要求的意向均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公益项目。凡在基金会申请立项的项目,须经基金会立项审核讨论通过,方可立项。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项目分为限定性项目及非限定性项目。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方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的项目。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是指捐赠方未具体指定捐赠款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发展需要,统筹规划。
第八条 项目立项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捐赠方资质材料、项目方案与预算等文件进行初审。
(二)由基金会秘书处逐级提交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审批后立项。
(三)捐赠资金协议金额达到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捐赠标准的项目及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应提交理事会审批立项。
(四)经全面评估及论证后给予评审结论。通过的项目按照审批流程审批;对经研究和论证后不同意立项的,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限定性项目协议期满后,如无政策变动则无需重复立项。如需延续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基金会提交新的捐赠协议及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条 批准设立的项目,基金会秘书处统筹监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定期向基金会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前期落实:根据捐赠协议、项目计划等督促项目实施,了解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规范高效执行;
(二)项目期间管理:
项目负责人须制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或使用实施细则,以规范管理,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双方的约定。如捐赠设立基金,则应制定基金章程。
非留本捐赠资金到位后,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基金会审核;对于留本基金,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捐赠者意愿每年使用基金增值部分。捐赠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协议约定及基金会相关财务规定。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跨年度项目的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基金会汇报;
项目负责人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与项目计划不一致的地方应将情况及时向基金会报告;
(三)项目结项管理:应及时提交项目结项报告,项目结项报告应包括对项目过程的陈述、项目的总体评价、项目经验教训的总结、项目财务的分析、项目图片的展示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负责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监督,通过年度审计等形式确保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
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执行单位限期整改:
(一)项目进展缓慢,或未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项目;
(二)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资金,或资金使用违反有关财务规定;
(三)其他未履行协议的情况。
如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捐助、追还已拨付的捐助经费等措施。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或部门更换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计划、变更项目形式、延长完成期限等重要事项,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及流程逐级报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终止报告(应包含终止原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结束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财务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完成后,资助的项目资金如有余款,基金会与项目负责人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协商处置。
第十六条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对项目的成果进行宣传,宣传方式及内容需经基金会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订立的相关业务合同,参照《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的资金使用审批,应根据基金会相关支出审批制度办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原则上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捐赠协议以及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年度项目预算是当年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项目运算进行调整,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查后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依据捐赠资助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评估与验收结果,批准拨付项目资金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或证明。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原则上对捐赠资金按到账金额的10%提取管理费,其中扶贫公益费用初步定为3%,科研管理费用初步定为5%。如有特殊情况,则由理事会讨论确定管理费比例。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或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并报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必须用于与原基金或项目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结项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基金会秘书处将组织对项目结果进行评估,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提出后续项目的开展意见,报备理事会;必要时可请外部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逐级报基金会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料应定期立卷归档。
第六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的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捐赠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捐赠人有意向,或有必要设立管理机构的项目可设立专项基金,并制定特定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益、有效的原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批通过,自2024年09月20日起施行。